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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规定:不出庭将通报批评

  • 更新时间:2015-08-05 浏览量:484次
  • 来源:南京日报 龙虎网讯 遇到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出庭应诉。市政府日前公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出详细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正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范围包括,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机关、本辖区、本系统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案件,市区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以及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案件。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对本单位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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